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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未按時開關門還要被罰錢? 律師稱商鋪可不交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11: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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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長沙6月6日訊(瀟湘晨報記者 帥泉)寧鄉金滿地地下商業街業主委員會編制的《經營管理制度彙編》,其中規定了商鋪開關門的統一時間,未按時開關門的商鋪,每次罰款10元,月底與物業費一同結算。讓很多商鋪覺得“不可思議”。

  蔡少峰在商業街租了家門面做服裝生意,他説,今年4月份,物業公司被辭退後,商業街業主委員會便代理了物業公司的職責,並編制了一本《(寧鄉金滿地地下商業街)經營管理制度彙編》(以下簡稱《彙編》),5月1日執行。自5月份起,蔡少峰等商鋪們每月所繳納的費用中,除了正常的物業管理費之外,又多了項“罰款”。5月份,蔡少峰的店子就被罰了200多元。這源於《彙編》裏的一條規定:統一開關門時間: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00開門,晚上10:00關門。未按規定時間開門或關門者,每次罰款10元,每個月超過10次者,取消全年評獎資格,未經請假,擅自整天關門歇業者,每天罰款20元。“如果不交罰款,業委會就給你斷電。”店主葉強説。

  昨日,業委會主任宋建軍表示,《彙編》編制的目的是為了統一商業街的經營管理。他承認業委會收取了相關金額,並拿出一張物價部門關於“物業管理費用”的收費標準。他説,“這種收費不需任何部門審批,由業主代表大會通過決定”。記者查看他給出的業主代表大會的會議記錄。一張A4紙上是27名業主的簽名,但沒有任何單位的公章,且其日期是2012年5月13日。

  昨日,記者就此諮詢了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周鑫。他表示,商鋪選擇開關門的時間屬私人産權,商鋪一旦因“罰款”或是物業費用未交被強制斷電,業委會就屬侵權。此外,業委會無權對商鋪進行現金方面的處罰,規定也不具備法律效力,商鋪可以選擇不交。

  作者:帥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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