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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考試違規處理有新辦法 四種作弊行為最高停考三年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濟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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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6月5日訊(記者 尹萍見習記者 王依然)記者今天從山東教育招生考試院了解到,今年高考對違紀作弊的界定更加嚴格,並加大了違規處罰力度。組織團夥作弊、向考場外發送試題信息等4種作弊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將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考1-3年的處理。

  今年高考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有新的規定。一是考試作弊的條件、範圍擴大了。考生在考試過程中,無論是否為了獲取答案,只要有夾帶、抄襲、攜帶通信設備、計時工具等所列行為之一的,均可直接認定為作弊;作弊工具也由通信工具擴大到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只要攜帶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即為作弊。二是作弊認定方式改變。將“攜帶行為”作為作弊成立要件,凡有攜帶設備的行為即構成作弊,考生一旦將手機等設備帶入考場,在考試過程中無論使用與否,都將被取消所有科目的成績。三是加大了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組織團夥作弊的;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3年的處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新規還明確了視頻錄像在認定考試作弊中的證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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