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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標規定模糊有下限卻沒上限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06: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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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我國現行的國標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第八章中,有一條關於機動車前照燈光源的規定:“所有前照燈的近光都不允許炫目”,而對於遠光燈光束的發光強度,國標只規定了“最小值要求”,要求根據新車與在用車、車燈數量的不同再進行細分,卻並無規定發光強度上限,其下文涉及的則是“光束髮射的位置要求”。

  而在另一部相關國標GB4599-2007《汽車用燈絲燈泡前照燈》中,也只有“前照燈應有光束調整方式,當近光燈與遠光燈形成一組合體,並各自裝有燈絲燈泡(或燈光組),調整裝置應能對它們分別進行調整……”之類關於光束位置、角度方面的要求,卻並未找到關於發光強度上限的細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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