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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數賣”以交付為準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04: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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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王維維)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解釋》對於常見的“一物數賣”情形下合同實際履行次序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以交付為物權變動生效的首要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説,在買賣合同交易實務中,經常出現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訂有不公平條款或有違誠信的內容,既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交易秩序。

  其中,司法解釋為防止出賣人與個別買受人惡意串通,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規定,否定了出賣人的自主選擇權:在一般動産多重買賣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後為合同履行順序。在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産多重買賣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動産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登記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對抗要件,應依照交付、登記、合同成立先後作為合同履行順序;出現交付與登記衝突情形時,應以交付為準。

  此外,《解釋》還規定,在路貨買賣中,出賣人在締約時已經知道風險事實卻故意隱瞞風險事實的,司法解釋規定風險由出賣人負擔;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主張支付使用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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