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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村官”膽真大啥錢都敢貪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1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海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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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聞網訊 身為“村官”,卻把手伸向了黨員活動室修建的經費上,擅自挪用專項資金歸自己使用。近日,樂都縣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李永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07年,時任樂都縣碾伯鎮八家村黨支部書記的李永慶,具體負責該村黨員活動室的修建工作。上級下撥5萬元專款,用於購置該村一村民的住宅作為村黨員活動室的場所。但李永慶只將其中的4萬元支付給村民,將剩餘的款項遲遲不予支付,導致在協議規定期限內村民得不到全部的購房款,隨後將4萬元退還給村委會。李永慶利用負責修建黨員活動室的機會,將退回的款項全部從村委會領出,將其中的49745元用於個人承攬工程、子女上學、家庭生活支出,致使村黨員活動室的修建無法完成。2011年底經檢察機關查處後,挪用的款項全部依法追繳,返還該村委會。

  李永慶在協助政府修建黨員活動場所的工作期間,不依法行使其正當的職責,卻利用其“村官”的職務便利,擅自挪用專項資金,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因而樂都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裴得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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