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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産品認證向第三方放開 中鐵不再一家獨大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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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報訊 (記者劉春瑞)昨天,鐵道部發佈新的《鐵路産品認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鐵路産品認證工作不再必須由中鐵認證中心執行,改為“由具備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對相關鐵路産品是否符合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實施合格評定活動”。

  認證工作監督部門由鐵道部成立的鐵路産品認證管理委員會改為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

  新的《鐵路産品認證管理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2003年發佈的《鐵路産品認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同時廢止。

  認證工作將真正獨立

  鐵路産品認證管理委員會係鐵道部批准成立。原辦法則規定,鐵路産品認證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檢查産品認證機構的工作。

  原辦法中,鐵路産品必須在中鐵鐵路産品認證中心(CRCC)認證,在新辦法中,認證機構則不僅限于這一家,改為“由具備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對相關鐵路産品是否符合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實施合格評定活動”。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一位專家説,在全世界,認證工作都由獨立第三方承擔。我國引入認證較晚,由行政主管部門(鐵道部)和業務主管部門(國家認監委)交叉管理,很難做到真正意義上的獨立第三方,新規出來後避免了這一問題,做到了實質上的獨立。

  該專家還説,新辦法逐漸與國際接軌,使得認證管理變成一個“專家説了算”的行為,産品認證制度對技術要求更強了,有實力的機構可以去做認證,更加市場化。

  出問題認證機構擔責

  新辦法規定,認證機構應當對其做出的認證結論承擔法律責任。認證機構未按有關規定規範開展産品認證業務,以及未對其認證的産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産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認證標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生産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原辦法中,沒有對中鐵認證中心的法律責任做出規定。

  進口鐵路産品不搞特殊

  根據原辦法,進口列入《實施認證的鐵路産品目錄》的産品時,符合國家有關國際互認協議的,在提供相應産品認證證明文件的情況下,經管委會同意可不再進行鐵路産品認證。新辦法則去掉了該規定。

  上述專家解析,這有可能是考慮自主知識産權的問題,也有可能是國際間對等交往問題。比如外國對我國的認證不認可,那我們也有權利對國外的認證不認可。

  ■ 專家建議

  “追溯認證已上線鐵路産品”

  鐵科院一專家稱,新的認證管理辦法實施後,應充分認識到,認證人員素質、認證標準和檢驗體系可能要逐步建立,不是制度一建立,安全問題就一蹴而就。該專家建議,對過去沒有認證,但已經上線的鐵路産品,要追溯認證。不僅要保證新鐵路産品的技術、質量安全,也要保證已經在線上的産品的安全。

熱詞:

  • 新辦法
  • 中鐵
  • 鐵路産品認證管理辦法
  • 實施認證的鐵路産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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