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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六樓腳手架上墜落致殘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3日 15: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法治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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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志月胡新橋駱瑋瑋

  -講述法援故事

  2012年的春節,湖北省十堰市的農民工郭文清過得比較舒心,歷經兩年多的維權,他終於拿到了11萬元的賠償款。

  經人介紹,2009年4月,40多歲的郭文清到湖北匯海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海公司”)從事木工工作,雙方口頭約定每日工資為120元,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儘管工地幹活十分辛苦,但郭文清對工資待遇很滿意,對工作也兢兢業業。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2009年10月6日,正在工作中的郭文清不慎從6樓的腳手架上墜落,途中被一鋼材攔腰穿過,造成盆底複合傷、出血性腹膜炎、直腸穿孔、膀胱後壁漿膜損傷、膿毒血症。後經十堰市勞動局鑒定為工傷,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六級傷殘。

  事故發生後,匯海公司除支付郭文清的醫藥費外,工傷賠償款未付分文。郭文清多次與單位協商賠償事宜,公司均以郭不是自己的員工加以拒絕。

  2010年9月,郭文清向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該中心迅速受理並指派專職律師田琴辦理此案。

  為了讓受援人儘快拿到賠償款,法援律師先與匯海公司協商。然而,匯海公司認為,郭文清是小包工頭找來的,不歸公司直接管理、發放工資,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且公司已打算提起行政訴訟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小包工頭已將工程款結清,公司幫其墊付醫藥費已是出於人道主義,再支付賠償款絕不可能。

  協商不成,法援律師決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後仲裁委裁決匯海公司支付郭文清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雙倍工資14萬餘元。

  裁決下達後,匯海公司不服,向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結果與仲裁結果一致。一審判決後,公司仍然不服,又向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為讓郭文清早日拿到賠償款,法援律師多次找到匯海公司法律顧問,指出雖然郭文清是小包工頭找來的,但小包工頭沒有用工資質,最終與其發生勞動關係的就是匯海公司。

  經多次努力,雙方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2011年11月6日前,匯海公司一次性支付郭文清11萬元;如匯海公司到期不履行,雙方同意按一審判決執行。

  目前,郭文清已拿到全部賠償款。

  -律師提醒-

  勞動者施工受傷發包方須擔主責

  勞動合同法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建築單位、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受雇于無資質的包工頭,在建築工地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可以發包方為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並要求賠償。

熱詞:

  • 郭文清
  • 匯海
  • 農民工
  • 發包方
  • 2009年
  • 工傷認定
  • 一審判決
  • 用人單位
  • 勞動關係
  • 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