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恙蟲連奪命:該誰來擔責?(圖)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1日 16: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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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議

  趙紹華

  報載,廣州近日有3人被恙蟲叮咬後死亡,她們都是70多歲的女性,發病前都去過曉港公園。

  這些老人在像曉港公園這樣的公共場所遊玩時受到傷害,應當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遊客到公園遊玩,公園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有保障遊客安全的義務,即便是免費公園,也不能免除義務。然而,若就此認定被恙蟲叮咬的受害者要由公園管理方來承擔責任也有失偏頗,因為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該不該擔責還取決於一些具體條件。

  首先要證明這些受害者是因受到恙蟲叮咬而死亡。這相對容易,通過法醫或司法鑒定,應當較易查明死亡者的死因。其次,還要證明這些受害者是在曉港公園受到恙蟲襲擊,而不是在其他地方。但廣州潮濕多雨,許多草地都可能藏著恙蟲,誰又能確證就是曉港公園的恙蟲叮咬的?最後,還要證明公園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公園方應當盡到哪些安全保障義務呢?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廣州市公園管理條例》第四章《安全管理》沒有規定管理方對公園滅鼠除蟲的要求,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另外,在此次“恙蟲事件”前,公眾尚未有對恙蟲危害性的充分認識(即使事件發生後,曉港公園仍有人躺在草地上),讓曉港公園管理方做到剿滅恙蟲這樣的安全保障義務,似乎不太可能,也加重了其應履行的義務。

  像曉港公園這樣的公共場所,前幾例受害者可能難以讓其承擔責任,但“恙蟲事件”發生後,管理方在明知其公園有可能有恙蟲致人傷亡後,應當加重其安全保障義務,充分殺滅潛伏的恙蟲,與此同時,還應對入園遊客以充分的提醒,比如設置醒目的提示標語,在殺蟲時將草地用警戒帶圍起來,如果認為還不能避免傷害可能,必要時可以暫時閉園,畢竟人的生命高於一切,否則,若再出事,可能就涉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難逃責任了。當然,政府部門也要做好防治恙蟲的工作,就像當年除“四害”那樣,公眾自己亦要做好預防。(作者是廣州知名律師)

  趙紹華

  作者:作者是廣州知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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