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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 雙倍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1日 12: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西新聞網-當代生活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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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新聞網訊(記者 王斯 通訊員 劉孫麗)因為需要資金週轉生意,何某向羅某借款4.8萬元。借條上雙方還約定,如果逾期不還,何某要雙倍賠償本金。到了還款時間,由於何某分文未還,羅某便將他告上南寧市興寧區法院。5月28日,興寧區法院一審認定,違約的何某要雙倍賠償羅某本金9.6萬元。

  2010年4月21日,何某向羅某借款4.8萬元。雙方約定2011年11月30日前,何某一定要還款,如逾期不還雙倍賠償。借款到期後,追討未果的羅某將何某告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何某與羅某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何某應歸還羅某借款4.8萬元。至於雙方約定的“逾期不還,雙倍賠償”問題,法院認為該借條是何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予以支持。

  昨日,劉孫麗法官告訴記者,有關民間借貸利息的約定,國家法律有明確規定,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借貸利率的4倍。如果超出銀行同期借貸利率的4倍,法院確實不會支持。而有關違約金的約定,就由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該案中,羅某與何某的約定,就屬於違約金的約定,何某違約了就該承擔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違約一方認為當初違約金約定過高,可要求法院適當調低,法院會綜合考慮。由於何某根本不應訴,也沒有表達這樣的意願,法院只能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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