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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一男子為賺百元偷倒化學廢水 造成損失3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1日 0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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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現場。晉森攝

  本報濟寧5月31日訊(記者 晉森 通訊員 田遵浩) 一男子曹某為賺100多塊錢,趁天黑將一罐車化學廢水傾倒在濟寧市北湖新區“鳥巢”體育館附近的下水道內,造成下水管道被嚴重腐蝕,經濟損失30余萬元。5月24日,任城區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一審判處曹某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30萬元。

  2011年8月初,濟寧市北湖區“鳥巢”體育館附近,一輛罐車趁夜停在軒文路上,將滿車廢水傾倒在軒文路的下水道內。8月15日晚,這輛罐車再次來到軒文路上,司機曹某正準備再次傾倒廢水,就被蹲守的北湖區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民警與環保部門工作人員一起打開罐車上方的開口往裏一看,罐體內滿滿的都是像石油一樣黑色的液體,發出刺鼻的氣味。經過取樣檢查,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確認罐車內的液體就是8月初倒入下水道的液體,民警立即將司機曹某控制。

  今年5月16日,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曹某提起公訴。檢察院指控,曹某從濟寧一化工廠運出含有硫酸鹽、苯、甲苯等多種化學物質的化工廢水,直接傾倒在軒文路的下水道內,導致軒文路等路段的下水道設施受到嚴重腐蝕破壞,造成的排水管道損失19.6萬餘元,清污費用10.6萬餘元。檢察院認為,曹某違反國家規定,將含有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廢水傾倒在城市管道,嚴重污染環境,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庭審中記者了解到,幸好曹某傾倒化學廢水的下水道目前還沒有連接到北湖,否則將造成更大的污染。運輸這一罐廢水,曹某獲利僅100余元,卻造成了30余萬的巨大損失。而曹某的父親,在2011年就因隨意傾倒化工廢水而獲刑兩年,曹某不僅沒有接受教訓,反而重蹈父親的覆轍。

  “傾倒廢水時我存在僥倖心理,現在我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希望能夠從輕處理。”在被告人最後陳述時,曹某表示了自己的悔意。

  5月24日,濟寧市任城去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曹某違反國家規定,將含有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廢水傾倒在城市排水管道內,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曹某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曹某所使用的罐車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點評》 污染環境入罪門檻已降低 任城法院刑庭庭長 劉亞麗

  任城法院刑庭庭長劉亞麗告訴記者,按照原來的刑法規定,污染環境造成價值30萬以上的損失,或者存在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才能進行刑事處罰。但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對此做出了修改,只要是出現傾倒含有放射性廢物的行為,嚴重污染環境的,就可以進行刑事處罰。“污染環境罪的入罪門檻降低了,就是為了嚴厲打擊此類犯罪行為。”

  劉亞麗説,曹某將含有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廢水傾倒在城市排水管道內,嚴重污染了環境,而且造成30.2萬餘元的鉅額損失,情節十分惡劣。但即使沒有造成30余萬的損失,只要造成了嚴重污染環境的後果,都會受到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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