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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3名村官挪用徵地款120萬元被判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20: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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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台州5月31日電(記者 趙小燕 通訊員 朱利明)浙江省台州市天臺縣一村委會主任孫朝陽,在把村裏的240余萬元徵地款轉入個人賬戶後,礙于朋友面子,多次把120余萬元錢挪用給村副書記孫新標、村委徐碧琴等人。5月31日,天臺縣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此案,當庭判決三人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現年40多歲的孫朝陽從2008年起開始擔任村委會主任,由於村民的信任于2011年再次當選村主任。2011年上半年,該村由於涉及國道改建工程,需徵用村民土地,鎮政府為此下撥了240多萬徵地款。徵地款到村賬戶後的第二天,未經村裏集體研究,孫就把錢轉入其個人賬戶。

  檢察機關指控,2011年5月12日,孫朝陽應孫新標的要求,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徵地款50萬元借給孫新標用於銀行存積分。4天后,孫新標歸還了該筆款項。5月14日,孫朝陽應徐碧琴的要求,再次將50萬元借給徐存積分,2天后徐歸還了該筆款項。7月2日,孫朝陽應王姓朋友要求,將20萬元徵地款借給王某用於個人經營活動,2天后歸還。

  庭審中,三名村官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法官問孫朝陽為何要把錢借給孫新標、徐碧琴,孫朝陽回答説不知道這是犯罪的,以為借幾天就歸還沒什麼事情。

  法院認為,孫朝陽利用自己擔任村委會主任期間,在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管理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擅自挪用徵地款給他人用於營利活動,情節嚴重,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孫新標、徐碧琴明知孫朝陽保管徵地款而向其借用用於存積分,也應當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責任,兩人在共同犯罪中係次要作用,係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遂判處兩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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