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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星國際就上海外灘地塊權益提出訴訟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18: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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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5月31日電 復星國際今日通過港交所發佈公告稱,正式就上海外灘8-1地塊的權益向有關各方提出民事訴訟,以保障公司在項目上的優先認購權。

  公告稱,于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浙江復星商業發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並已接獲法院受理通知書。據此,本集團對有關各方提起民事訴訟,以保障其于建議轉讓之優先認證權。

  背景資料:

  2010年開發商上海證大以92.2億元的價格投得上海外灘8-1地塊。此後,上海證大於2011年11月減持了65%的股權,以95.7億元的價格將股權售予復星國際、綠城中國和上海磐石。

  2011年12月29日,SOHO中國發佈公告稱,旗下全資附屬公司上海長燁已經與賣方訂立股權及債權轉讓框架協議,收購了外灘8-1地塊50%的股權,作價40億元。據悉,此次交易的賣方為綠城中國、上海證大和上海磐石,三家公司原先分別持有外灘項目的10%、30%和5%的股權。交易完成後,復星和SOHO中國各持有該項目一般的股權。

  復星國際于SOHO中國發佈的該公告也有回應,稱對此項交易安排“感到驚訝”,認為自己在此項轉讓安排中擁有優先認購權,如果優先認購權無法得到保障,“公司將採取一切合適的法律手段維護其權益”。

  相關鏈結:

  《公司法》第 72 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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