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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原副廳級幹部楊有明獲刑19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1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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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夥同他人貪污、受賄1800多萬元

  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石榮輝 5月30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産開發局副巡視員楊有明(副廳級)夥同王新民貪污受賄案做出一審判決,楊有明一直低頭不語,聽到被決定執行判處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後,他表示不再上訴。

  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2008年5月,楊有明擔任新疆有色地質勘查局局長期間,在收購三亞臨海大廈過程中,夥同王新民將所收購的臨海大廈中的41套公寓予以隱匿,價值人民幣1288萬餘元。隨後,王新民將其中38套房産變賣,楊有明分得贓款571萬餘元,另有三套公寓落在楊指定的人名下,價值63萬餘元,王新民分得贓款654萬餘元。

  檢察機關除了指控楊有明貪污公款外,還指控其有546萬元的受賄行為。據檢察機關查明,2003年至2006年間,楊有明利用擔任新疆有色地質勘查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給阿勒泰一家礦業公司提供礦産資源勘探開發幫助,收受該公司法人代表95萬元人民幣;2008年3月,楊有明向中國駐吉爾吉斯斯坦一家礦産公司提供技術支持,收受該公司董事長100萬元人民幣;2009年9月,楊有明以同樣的方式收受青海一家煤礦公司法人代表50萬元人民幣。

  這起案件中,楊有明因涉嫌受賄犯罪,被新疆自治區紀委立案調查並實施“雙規”措施,調查期間,他如實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將違紀違法所得贓款及孳息1820.4713萬元上繳。

  楊有明的同夥王新民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他當庭表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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