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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藏匕首搶包 未施暴也被判搶劫罪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1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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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婁底站5月31日訊(通訊員 彭艷嬪)趁人不備,彭某某在大街上搶走他人手提包,儘管並沒有當場對被害人實施暴力,但因為其隨身攜帶了一把匕首,被法院以搶劫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近日,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因攜帶匕首搶奪而導致罪名轉化的案件。

  2012年2月2日14時許,被告人彭某某因手頭拮據,遂産生搶奪他人財物的意圖。在婁底步步高超市地段,彭某某看見被害人周某某右肩挎一揹包獨自在行走,便快速衝到周某某身後,趁其不備一把將其挎包搶走,然後迅速逃跑。周某某被搶後大聲呼救並追趕,二名群眾聞訊亦參與追趕,彭某某在逃跑過程中將所搶挎包丟棄,被追趕的群眾撿到並還給周某某。彭某某在逃至春園步行街電影院地段時,被接警後及時趕到的公安民警抓獲。經民警當面清點,周某某被搶挎包內有人民幣4065元及銀行卡一張。民警還當場從彭某某身上繳獲匕首一把。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依照搶劫罪定義、量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所謂“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它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經過調查,被告人彭某某在搶奪被害人的手提包時,攜帶了一把匕首,儘管沒有在搶奪中使用,但有隨時使用兇器應對反抗或抓捕的可能,具有潛在的危險性,且匕首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屬於管制刀具,在兇器之列。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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