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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1日起濕地內擅自撿拾鳥蛋最高罰款50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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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線05月31日訊濕地內禁止擅自開墾、燒荒、填埋濕地,採石、採砂、採礦、開采地下水;禁止擅自採集野生植物,放牧,獵捕野生動物,撿拾卵、蛋……

  昨天,浙江省人大常務會通過《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該條例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濕地保護名錄在條例施行後一個月內公佈。

  濕地保護名錄在條例施行後一個月內公佈

  我省目前還沒有公佈過濕地保護名錄和省重要濕地名錄,為了保證條例的有效實施,條例對名錄的公佈時限作出規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濕地保護規劃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提出需要保護的濕地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

  需要將濕地列入省重要濕地名錄的,由濕地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提出意見,經省濕地保護委員會討論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

  濕地保護名錄、省重要濕地名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一個月內公佈。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保護的需要和濕地資源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補充省重要濕地名錄、濕地保護名錄並公佈。

  濕地內擅自撿拾鳥蛋處100元到500元罰款

  條列中規定,交通、通訊、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儘量避開濕地;確實不能避開的,應當少佔用濕地。

  條例規定,“在濕地內從事生産經營、觀賞旅遊、科學調查、研究觀測、科普教育等活動,不得影響濕地生態功能,不得對野生生物物種造成損害。”

  “已經影響濕地生態功能或者對野生生物物種造成損害的,由有關濕地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濕地內擅自開墾、填埋濕地的,由有關濕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擅自燒荒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放牧或者撿拾卵、蛋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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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濕地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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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錄
  • 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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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種
  • 野生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