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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成績復查不涉及評分標準 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0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東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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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報濟南消息 記者了解到,根據要求,成績公佈後至6月28日,考生可申請成績復查。復查僅限各題得分和全卷得分有無漏判、漏加、錯加等,不涉及評分標準寬嚴程度的掌握。

  考生申請成績復查,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註明姓名、考生號、所查科目及理由。經所在中學或單位同意並簽字蓋章後,由考生本人送交縣招辦。縣招辦簽署意見後,報市招辦。

  市招辦匯總並簽署意見後,以傳真和郵件的方式傳至省招考院紀檢監察室。經紀檢監察室同意後,組織專人進行復查,並將復查結果通知市招辦,最後通過縣招辦通知考生本人。

  經核查確有錯誤的,由經辦人員寫出復查報告,省招考院確認後予以更正,並將結果通知市招辦,最後通過縣招辦通知考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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