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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私購手機商家拒絕退貨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0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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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5月30日訊(見習記者 孫慧瑤 通訊員 夏慶田) 兒童私自從家裏偷拿錢買手機,家長卻找到商家要求退貨遭到拒絕。這個責任到底該由誰來承擔?
 2012年5月22日,家住沂源縣城的張女士發現,9歲的兒子3天前私自從家中拿走了500元錢,並用此款購買了一款480元的手機。經一再追問,兒子照實説出從家裏偷拿錢私自購買手機的事情。張女士聽後非常氣憤,除嚴厲批評孩子外,她領著兒子找到經銷商,向其詳細説明了情況,希望經銷商能將手機退掉。
 但經銷商認為,張女士的孩子是主動來購買的手機,並沒有強迫購買行為,而且手機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另外該手機的包裝盒也被張女士的兒子撕掉了,必然影響二次銷售,所以拒絕了張女士的退貨要求。張女士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向沂源縣消保委投訴。
 消保委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立即展開調查,證實消費者投訴反映情況屬實。張女士的兒子只有9歲,屬於未成年人,按照其年齡、智力特點不足以購買大額商品。工作人員介紹,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此外,《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也規定:“經營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特點。法律、法規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不得向其提供;已提供的,經營者應當向未成年人退還已支付的價款。”
 所以,消保委工作人員認定,作為其監護人的張女士,有權要求經銷商退還貨款。經銷商在了解國家有關規定後,同意退貨並將480元的購機款當場退還張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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