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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拴藏獒咬傷老漢其主人擔責八成(圖)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0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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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漢金某閒來無事去狗市閒逛,沒想到卻被一條藏獒咬傷大腿,並住進醫院。藏獒主人郭某認為傷勢不重,只同意承擔防疫針費用,金某不服將郭某起訴。29日,記者從鄒城法院獲悉,這起動物傷人案最終判決:藏獒主人郭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金某3000余元。

  藏獒竄出咬傷人誰付住院費成爭議

  2011年10月份,平時喜愛寵物犬的金老漢車來到了鄒城狗市市場邊走邊看。就在這時,一條拴著鐵鏈的藏獒竄出來死死咬住金老漢的大腿。聽見呼救聲的藏獒主人郭某趕緊跑過來將金老漢救下,並安排人員帶著受傷的金老漢去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及破傷風針。

  金老漢一看自己傷勢不輕,要求住院治療,藏獒主人郭某認為已經打了疫苗,並且傷勢並不重,不同意墊付住院治療費。金老漢堅持入住醫院治療,住了5天出院後向郭某索要治療費時,郭某拒不支付。2011年11月,金某將郭某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護理費4000余元,誤工費6000余元。

  庭審中郭某認為,他的藏獒一直是拴著的,來回很多人都沒事,金老漢路過被咬傷自身也有一定責任,況且金某被咬後只是輕微傷,當時就給其打了防疫針,金某非要住院治療,産生費用自己不應承擔。金某則認為,他是被郭某的藏獒咬傷的,因此産生的醫療費、護理等費用理應由郭某承擔。

  鄒城法院一審後認為,郭某沒有對自己的藏獒進行有效管理,應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金某在狗市這種特定的場合內行走,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及安全負有注意的義務,對自己遭受的損害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郭某承擔80%的責任,金某承擔20%的責任。對於金某提出的6000余元誤工費,因其年齡已年滿六十七周歲,無勞動收入,不予支持。

  法官點評>>狗市是公共場所須有效約束危險源鄒城法院礦區法庭副庭長孟傑

  作為本案的主審法官,孟傑表示,金老漢的人身損害是由郭某飼養的藏獒造成的,這一點雙方在庭審中沒有異議。關鍵是責任的劃分上。狗市雖是經營寵物犬的特定場所,其仍是公共場所。郭某所飼養的藏獒屬大型、烈性犬,如不能採取有效的方式方法對該藏獒進行管理、約束和控制,將該危險源放置於公共場所之中,其潛在的危險性必然可能會給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造成一定的危害。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儘管郭某採取了一定的措施,將該藏獒用鐵鏈拴在鐵管上,但該措施對該藏獒並未完全、有效地約束和控制,其危險性仍然存在。因此,郭某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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