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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印發托幼保健工作規範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7日 1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釋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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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胡建輝衛生部近日印發《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要求食堂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托幼機構膳食由專人負責;要求幼托工作人員工作人員上班時不得戴戒指、留長指甲,不得在園(所)內吸煙;明確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規範要求托幼機構至少每季度進行1次膳食調查和營養評估,建立有家長代表參加的膳食委員會並定期召開會議。工作人員與兒童膳食要嚴格分開,禁止托幼機構食堂製作和提供冷葷涼菜;並規定了食品留樣制度。兒童膳食費專款專用,賬目每月公佈,每學期膳食收支盈虧不超過2%。

  規範指出,兒童入園(所)前要到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對因病缺勤的兒童要加強隨訪,發現可疑病例及時隔離控制,加強晨午檢和全日健康觀察。全日制兒童戶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少於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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