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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許借款人轉債務信用社喪失抵押權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2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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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近日,江西省余幹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抵押合同糾紛案件。該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因為擅自許可借款人胡某轉讓債務,抵押人為該筆借款提供房産抵押的合同被法院確認無效。

  2004年7月,余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在胡某父親提供房産抵押的情況下,向胡某發放貸款50萬元。2006年4月,因貸款到期,胡某向信用社申請貸款展期。為避免賬面上有不良貸款,信用社同意胡某將債務轉讓給其妻子邵某。邵某在幫助胡某歸還本息後,信用社為邵某辦理了50萬元的借款手續。信用社的工作人員在未通知胡父的情況下,與邵某以胡父的房産作為抵押簽訂了抵押合同。胡父為此向法院訴請確認抵押合同無效。

  庭審中,信用社認為胡某與邵某係夫妻關係,邵某的借款實際是胡某借款展期,主債權並沒有消失,抵押依然有效。

  法院審理認為,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胡某與邵某雖係夫妻關係,但在借貸合同中仍屬不同的主體。在胡某與信用社的借貸合同中,胡某已經還本付息,主債權已經消滅,所以胡父為胡某提供的抵押擔保也已消失。胡父未同意為邵某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信用社與邵某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程軍輝黃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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