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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公交摔傷誰負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1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湖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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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張斌 通訊員 舒秋膂 謝伊妮

  【判決結果】5月15日,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長沙市民任金花狀告公交司機劉某和長沙縣某公交公司,索賠5.6萬餘元。經過1個多小時的審理及調解,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賠償任金花傷殘賠償金、後續治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2萬元(不包括以前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等)。

  【案情回放】2011年7月27日,任金花搭乘長沙縣某公交公司公交車途經岳麓區湘雅三醫院附近時,因道路顛簸,司機採取措施不當,導致她在車內摔傷。任金花立即撥打110報案。經長沙市公交治安管理局直屬三大隊民警現場核實,任金花所述屬實。任金花當即被送至醫院治療,直到今年1月6日出院,住院醫療費全部由公交公司墊付。經省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任金花構成十級傷殘,出院後期治療費評估為5000元。

  【爭議焦點】乘公交車摔傷,到底誰負責?庭審中,任金花認為,因司機採取措施不當,才導致自己在公交車內摔傷,理應由司機和公交公司負責。被告長沙縣某公交公司認為,任金花受傷時,司機是正常駕駛,並沒有採取措施不當的情形。任金花受傷時,正值公交車上乘客較多,而其他的乘客都沒有受傷,因此不能排除其自身的身體原因。

  【法官説法】岳麓區法院法官周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本案中,原告任金花既可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提出索賠要求,也可根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以公交司機採取措施不當為由提出侵權損害賠償的要求。

  【溫馨提示】公交車是公交公司和司機的責任區,理應對乘客安全負責。乘客也應增強安全意識,確保平安乘車、平安出行。

熱詞:

  • 任金花
  • 公交公司
  • 公交司機
  • 乘公交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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