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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答覆遺漏被判敗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17: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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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鄒某等三名下崗職工因不服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覆,將該委起訴至一中院。請求法院撤銷該《答覆》,並判令國資委向其公開天津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改制方案》及其所依據的文件規定。昨天下午,一中院一審判決國資委重新作出答覆。

  起訴:

  請求公開政府信息

  鄒某等三人是天津海運公司下屬子公司的職工,在公司改制的過程中,鄒某等人認為公司的改制行為損害了職工個人利益,並就此對公司提起了民事訴訟,同時向國資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國資委公開天津市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改制方案》以及所依據的文件規定。

  2011年11月8日,國資委作出答覆稱,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的規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控股或不參股的企業(以下簡稱非國有的企業),改制方案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建議鄒某到相關單位進行查詢。

  鄒某等人不服該答覆,於是將國資委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該《答覆》,並判令國資委向其公開天津市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改制方案》及其所依據的文件規定。

  判決:

  答覆程序存在瑕疵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這份《答覆》在實體上不存在問題,但是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

  首先,案件中是由鄒某等三人向國資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國資委作出的《答覆》中,遺漏了兩位申請人,僅將其中一位申請人作為《答覆》的相對人,存在明顯錯誤。

  其次,國資委沒有明確告知三個申請人其所作出的《答覆》所依據的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具體規定,也屬於適用法律方面存在瑕疵。

  第三,根據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而在此案中,鄒某等三人于2011年9月13日通過郵寄方式向國資委提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國資委卻在2011年11月8日才作出《答覆》,已經超過了法定期限。法院在判決中對此也進行了指正。

  基於上述幾點,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國資委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依申請公開國資監管信息的答覆》,判令國資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覆。

  晨報記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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