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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駕肇事 民警到前又喝兩瓶 拘役5個月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15: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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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後開車去遛狗,出門發生交通事故,“因生氣”張某又喝下兩瓶啤酒。

  昨日記者獲悉,張某被通州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5個月,罰金3000元。

  張某現年31歲,據法院查明,2011年7月30日中午,他喝下大量白酒,幾個小時後,仍有醉意的他開車去遛狗。

  開著車剛出門便與鄭某的車發生剮蹭,隨即鄭某報警。民警未來之前,張某又到旁邊的小店買了兩瓶啤酒,一口氣喝下。趕到現場的民警抽血檢測,張某體內的酒精含量高達334mg/100ml。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問:“為何在民警到來之前再次喝酒?”

  “覺得自己挺倒楣的,本想出門去遛狗,沒想到一齣門就和別人的車剮蹭了,很生氣!”張某答道。

  據主辦此案的法官稱,在審理過程中,公安機關出示了一份情況説明,按照相關醉酒計算公式推算出張某在喝兩瓶啤酒之前,體內的酒精含量已達到了醉酒駕駛的標準,再結合張某本人的供述及相關證人證言,依然能夠判定被告人張某構成危險駕駛罪。

  “雖然張某在事故現場喝酒不作為定罪的標準,但要作為一個量刑情節來認定。”法官説,鋻於張某在接到民警電話傳喚後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節,遂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做出上述判決。

  ■ 律師説法

  醉酒後開車構成危險駕駛

  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志明認為,該案中張某之所以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又選擇喝了兩瓶啤酒,可能就是為了掩蓋他之前的醉酒行為。

  如果在等待警察來處理之前,張某沒有喝酒,而此時張某飲酒就不能作為其構成危險駕駛犯罪的一個標準了,因為張某此時沒有開車。

  構成危險駕駛罪要滿足兩個要件,一是醉酒,二是駕駛。一旦醉酒後,哪怕將車開出1米後停車熄火休息,嚴格意義上也構成危險駕駛犯罪。(張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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