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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過期車票 丟掉40年飯碗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1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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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江躍中 通訊員 岳明靜)將已結算的過期的廢車票再度出售給乘客被查出後,老王不僅被公司罰款800元,還被炒了魷魚,丟掉捧了40年的飯碗。老王欲通過仲裁恢復與公司的勞動關係未果後又訴至青浦法院,近日,青浦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老王的訴訟請求。

  撕下車票不翼而飛

  老王自1970年到青浦某公交公司工作,負責某線路的售票工作,一幹就是40個年頭。去年6月8日上午10時半左右,從某站點上來兩位乘客,按路段應每人收取4元車費。其中一名乘客便隨手掏錢準備買票,老王心想兩人既然一起上車,一起用現金買票也是理所應當,二話沒説就撕下來2張4元的車票,結果另一名乘客卻掏出了公交卡,老王只好把其中一張車票放回票夾,準備賣給後面的乘客。當下一站有乘客上車買票時,車票竟不見了。無奈,他又撕下新的車票交予乘客。

  中午時候,老王前去交接票款,因少了4元錢,他只能先行墊付。

  賣過期票遭受處罰

  6月10日起,老王休了20天的年假,30日回來上班。老王整理票袋時,意外發現了這張“失蹤”多日的車票。後在途中,一位乘客購買4元的車票,老王就將車票賣給了他。

  不一會,公司的檢查人員李某上車檢查售票情況,發現該乘客手中的車票號為16357,查賬號票號為16368,相差11位,無票號相連。回到公司後,老王才將事情的原委向公司作了説明。

  第二天,公司以老王出售廢票違反公司票務紀律為由,對他處以800元的罰款,並將其開除。老王在申請仲裁要求恢復與公司的勞動關係無果後,又訴至法院討個説法。

  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公司主張,如有在售票時出現票丟失,結算後又再找到票的情況發生,售票員應在一個單程結束後到調度員處簽字,方可將車票在下一個單程中再次出售,否則作違紀處理。公司曾將制度彙編發放到老王手中,明確出售廢票是違紀行為之一。

  老王承認收到過制度彙編,但認為其中的《員工獎勵和處罰規定》為草案,是徵求員工意見,並未正式實施,只規定了經2010年月日公司一屆一次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故他對《員工獎勵和處罰規定》不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制度彙編中的《員工獎勵和處分規定》雖未寫明實施時間,但是寫明了經被告單位一屆一次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制度彙編中《票務管理規定》在2010年10月25日一屆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實施,據此可知,至少在此日期之前,公司已召開過職工代表大會,所以有理由相信該規定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實施。原告承認6月30日出售的車票在2011年6月8日進行過結算,故在其未提供證據證明係自己丟失並墊付錢款結算的情況下,未經簽票即將該票重新出售的行為即為出售廢票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被告據此解除與其勞動關係並無不妥。

熱詞:

  • 車票
  • 老王
  • 1970年
  • 乘客
  • 職工代表大會
  • 員工獎勵和處罰規定
  • 票號
  • 票務管理規定
  • 員工獎勵和處分規定
  • 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