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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館冠名 先過地名條例關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1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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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曾妮 通訊員/陳建族)亞運會之後,亞運場館的後續利用問題引起人們的關注,有場館希望通過出讓冠名權爭取運營經費。廣州市體育局正在起草《體育場館冠名辦法》的草稿,卻發現《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中有“地名冠名權不得實行有償使用”的明確規定。

  據了解,廣州目前除了部分競賽體育和群眾體育開展得較好的中心場館略有盈利之外,大部分場館仍在依靠財政款項維持運作。為了爭取更多資金,不少場館提出出讓冠名權,並得到廣州市體育局的支持。前段時間,市體育局已經開始著手起草《體育場館冠名辦法》草稿。但在徵求其他部門意見時被告知,冠名條例與《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不符。

  記者了解到,《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地名的冠名權不得實行有償使用,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廣州市體育局副局長許建平説,國內外不少體育場館都通過出讓冠名權獲得運營資金。如北京五棵松體育館一年的冠名費高達3000萬元,這是公共場館商業開發的一個可行路徑。廣州市體育局希望上級部門能夠協調,對於體育場館冠名採取靈活措施,以支持體育場館的商業開發,補貼體育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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