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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1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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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5月22日訊 記者胡建輝衛生部近日印發《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依法重點要求食堂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托幼機構膳食由專人負責;指出兒童離開園(所)3個月以上者,再入園需重新體檢;明確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規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至少每季度進行1次膳食調查和營養評估。要求托幼機構膳食由專人負責,建立有家長代表參加的膳食委員會並定期召開會議,進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員與兒童膳食要嚴格分開,兒童膳食費專款專用,賬目每月公佈,每學期膳食收支盈虧不超過2%。保證兒童膳食費用專款專用。

  《規範》指出,兒童入園(所)前要到醫療機構進行身高(長)、體重測量,進行眼、耳、口腔、視力檢查,和一般內科檢查,並進行血紅蛋白和丙氨酸氨基轉移酶檢驗。兒童轉園(所)時,持原托幼機構提供的“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0~6歲兒童保健手冊”可直接轉園(所)。“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有效期3個月。兒童離開園(所)3個月以上者,需重新按照入園(所)檢查項目進行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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