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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買房受騙中大恒基“埋單”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1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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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孫思婭)徐先生通過中大恒基買房時被騙50萬元購房款,在向行騙人索賠無望的情況下,他將仲介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認為仲介公司在提供仲介服務時存在過錯,並以此判決中大恒基退還仲介費,並賠償徐先生50萬元的損失。

  2011年3月11日,徐先生接到中大恒基員工周某的電話通知,説一房主羅某欲將其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約定當日14時看房。看房後,徐先生認為房屋合適。羅某報價54萬元,後表示如果徐先生在當日下午17時前付款,可以優惠1萬元。徐先生諮詢仲介公司後,于當日下午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共向羅某支付房款50萬元。

  此後,徐先生與羅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與羅某和仲介公司三方簽訂了《居間成交確認書》和《過戶、按揭代理合同》,交納了15900元居間服務費及3000元過戶代理費。此後,羅某失去聯絡,未繼續與徐先生辦理網簽及履行其他義務。之後徐先生獲知,由於涉及另一訴訟,他所購買的房屋早在2010年10月就被法院採取了保全措施,並經法院終審判決歸案外人李某所有。此外,雖然羅某被判犯有合同詐騙罪,但50萬元贓款已被揮霍,無法追回。

  徐先生稱,在其打款之前,曾向仲介公司工作人員詢問是否有風險,工作人員承諾擔保不會有風險,他才在工作人員陪同下打了款。

  仲介公司則稱,由於尚未簽訂三方合同,故于打款當日無法向住建委核實涉案房屋具體情況,但已審查了羅某提供的房産證等手續,且口頭提示徐先生大額款項支付存在風險,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羅某提出在看房當日先行支付大額購房款,既不符合通常交易慣例,對買受人亦存在極大風險。仲介公司雖然審查了其房屋所有權證及身份證,但在此種特殊情況下,需進一步要求羅某提供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機關於交易當日出具的涉案房屋權屬查詢情況。但仲介公司並未採取任何措施降低風險,也沒證據證實已就相關風險向徐先生進行提示,最終導致徐先生遭受重大損失,仲介公司對此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仲介公司返還徐先生已支付的仲介費,並賠償徐先生經濟損失50萬元。

  中大恒基上訴後,市一中院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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