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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人壽因將招待費虛列為雜費被罰12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12: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網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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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易財經5月21日訊 河北保監局近日公佈行政處罰決定書,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2010年將用於招待費、業務激勵費等部分費用以辦公用品費、電子設備耗材費、公雜費、會議費等名義列支而受到責令改正並罰款12萬元的處罰。

  此外,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總經理助理蘇蘊輝、經代部負責人劉佔強以及經代部後援管理室主任李霞也分別被處以警告並罰款1萬元的處罰。

  以下是保監局對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處罰決定書:

  中國保監會河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冀保監罰 [2012]11號

  名稱: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石家莊市中華北大街50號軍創國際大廈

  主要負責人:范少國

  2011年9月,我機關對你機構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你機構存在下列違法行為:

  2010年以辦公用品費、電子設備耗材費、公雜費、會議費等名義列支的部分費用,實際用於招待費、業務激勵費等。

  上述違法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有關業務及財務檔案複印件、相關談話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我機關認為,你機構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決定給予你機構以下行政處罰:罰款12萬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河北保監局在中國建設銀行石家莊鐵道支行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帳號:13001615408058000888)。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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