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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政策看臺】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中暑或將可申請工傷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04: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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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近日,據國家安監總局網站消息,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日前對《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起草了《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並徵求各單位意見(下文簡稱意見稿)。意見稿明確,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意見稿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意見稿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意見稿還擬規定,兩種情況下勞動者高溫作業,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根據意見稿,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同時,意見稿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作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時間: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並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時,用人單位應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

  此外,意見稿明確,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室內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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