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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著急辦案”不是不救人的理由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10: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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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的職務責任守住了對生命敬畏的底線,社會與公眾的道德邏輯才不至於處於“缺氧”狀態。

  近日,一則《溫縣警車遇交通事故見死不救開溜》帖子在網絡流傳。溫縣公安局回應稱,當事民警因要到廣東出差辦案,又現場觀察兩名傷者肢體反應明顯,所以未予救助即離開現場。目前已對當事民警記大過處理,辭退涉事協警。(5月18日《河南商報》)

  即便有了官方回應,諸多細節迄今仍是謎團:譬如當事網友表示“多次撥打110無人接聽”,是否真有此事,又或者報警系統是否存在疏漏,無從得知;譬如當事警察以“我們是溫縣的”為由拒絕救治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儘管官方回應增加了兩個前提,一是確定“已打110報警和120救護”,又現場觀察過兩名傷者肢體反應明顯,二是“要立即到廣東出差辦案”——但“管轄説”是不是拒絕救治的主因,未可知曉。

  無論如何,放任公民處於危險境地而疏于救治職責,是無可置喙的事實。而事實席捲起的公權作為之疑,可能比拒絕救治本身更讓人心冷。

  “著急辦案”的警察不論是否在其轄區之內,在遇到民眾有生命危險的情況時,都應伸出援手,這也是公職人員最基本的要求。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産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可見,及時施救是無條件的且不得推諉的。“著急辦案”無論如何都是一個牽強的理由,更何況,辦什麼樣的案比救護生命更重要呢?

  但從法律責任上來説,《人民警察法》儘管規定了警察救助公民危難的職責,但並未規定警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這一職責的法律責任。

  雖然對警察見死不救追究刑責,早有司法判例,但僅是個案。1999年5月12日,河南省項城市新橋派出所副所長趙紹光路遇車禍,見死不救,致使一名傷者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這起案例的判決並不具有可複製性。

  在現實中,也僅有個別見傷不救的警察因傷者死亡、媒體曝光等原因被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眼下,當事民警也僅以記大過處理,辭退涉事協警。正是法律責任的低風險縱容了一些警察見傷不救的僥倖心理,也讓部分警察的職責意識模糊或丟失。

  法律上的職務責任守住了對生命敬畏的底線,社會與公眾的道德邏輯才不至於處於“缺氧”狀態。(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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