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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報:“著急辦案”不應是見死不救的理由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9日 08: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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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則《溫縣警車遇交通事故見死不救開溜》的帖子在網絡流傳。河南溫縣公安局回應稱,當事民警因要到廣東出差辦案,又現場觀察兩名傷者肢體反應明顯,所以未予救助即離開現場。目前已對當事民警記大過處理,辭退涉事協警。(5月18日《大河報》)《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産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從法律的角度講,如果警察見危不救,就是失職,就應當受到應有的處罰。因此,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路過的警察都應當無條件進行救助,根本無條件可講。救人才是最重要的“著急辦案”,這應當成為一種公權常識。否則就無以對公權者的責任進行定位,也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督。一方面,“著急辦案”只是內部的判斷與分析,有什麼比眼前的救急更急迫的呢?另一方面,“著急辦案”本身也不能成為藉口與理由,否則就會為不作為埋下伏筆,甚至在嚴格的問責條款下,打開了一個缺口,以此為藉口逃避責任。眾所週知,公務人員的素質某些時候是政府形象的體現,其見危不救不僅是道德命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為此,廣東省人大代表、律師朱列玉建議,應規定公務員若見危不救,必須受諸如開除公職的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若對公權者本身無以形成剛性約束,倒逼其嚴格履職責任,那麼又何談“榜樣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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