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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劉振) 民辦院校招生在即,省教育廳昨日發出通知,嚴禁民辦學校帶課教師或組織在校學生在學習期間參與招生活動。
省教育廳要求,民辦普通高校、獨立學院、民辦高等教育助學機構、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所發佈的招生廣告和簡章,必須經省教育廳備案。民辦學校不得委託社會仲介機構進行招生,不得聘用臨時人員進行招生,不得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新生報到繳費時,必須按學生類別在正規上收費票據註明“統招生”、“非學歷教育學生”等字樣。對於要求退學退費的學生,嚴格按照《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及時辦理手續,不得推諉、拖延。
《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開學前申請退學並經學校同意的,學校應退還收取的全部學費、住宿費。開學後申請退學按學期收費的,1個月以內核退70%的學費、住宿費;1個月以上2個月以內核退50%;2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核退40%;超過3個月的不再退費。開學後申請退學按學年收費的,1個月以內核退85%的學費、住宿費;1個月以上2個月以內核退75%;2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核退70%;超過3個月到下學期1個月以內核退50%;超過第2學期3個月以內核退20%;超過第2學期3個月以上的不再退費。凡因學校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招生廣告等原因造成學生退學的,應當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