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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駕撞傷人 4S店也擔責 駕駛人和4S店共同賠償6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8日 15: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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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5月18日消息:據《新聞晚報》報道,好心替朋友參加試駕活動,卻因車速過快在掉頭時不慎將人撞傷,為此,試駕人姚先生、4S店及保險公司被受害者任先生一同告上了法庭。日前,浦東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任先生12萬餘元;被告姚先生和4S店共同賠償6萬餘元。

  2010年9月23日上午,姚先生按照預定的時間來到了一家4S店參加試駕活動,4S店為姚先生指派了一名陪駕人員坐在副駕駛位置上進行全程的操控提示。隨後,姚先生駕駛一輛東風本田試駕車沿禦橋路由東向西行駛,而後準備左轉掉頭。不料,因速度過快,姚先生在掉頭時撞到同方向行駛的一輛電動自行車,騎車人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事發後,傷者被送到醫院救治。經司法鑒定,傷者任先生因車禍致右股骨頭粉碎性骨折,已行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構成八級傷殘。

  據調查,事發時的路段沒有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經交警部門認定,該事故中姚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任先生不負事故責任。

  “是我朋友買車,他駕齡沒到一年,我才幫他試駕的。”姚先生回憶説,“當時陪駕叫我掉頭,我因為車速比較快,就撞到了他。”

  因賠償方案無法達成一致,任先生將姚先生、4S店以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近27萬元。

  法庭上,4S店表示,被告姚先生在駕駛之前簽過試駕同意書,明確約定如果試駕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由試駕人承擔責任,4S店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姚先生認為,其試駕的路線是4S店提供的,試駕行為都是服從陪駕指示,當時的陪駕表示可以開得快一點,造成的結果不應由其一人承擔。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金額過高,對各項費用有異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應先由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姚先生和4S店是試乘試駕關係,姚先生是車輛的直接操作者,4S店是車輛運行的支配者,兩被告共同支配、操控了本案肇事車輛,並獲取各自的運行利益,應共同承擔原告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損失部分的賠償責任;通過對原告合理損失的確認,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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