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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被村委會私自出租 村民七年上訴拿到補償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8日 1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綜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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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益陽5月18日訊(瀟湘晨報記者 彭滔 通訊員 徐玲)7年時間,益陽農民曹長安的頭髮全白了,他説這一半的白頭髮,只為了操勞一件事:要回自己土地的補償金。前日上午,拿到法院判決書和29750元補償金的他來到益陽市赫山區檢察院,對幫助他的檢察官表示感謝。

  2005年10月31日,曹長安以被佔土地為其自留山,土地補償費應歸自己為由,訴請法院判決趙家塘村委支付“土地賠償費”。赫山區法院一審認為,趙家塘村委以及曹長安所在的村民小組,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確定曹長安所得的土地補償費的數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曹長安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也駁回了曹長安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無奈之下,曹長安向赫山區檢察院申訴。檢察機關認為,曹長安所要求支付的,實際上是自己擁有長期使用權的山地被佔用後産生的承包土地租賃費。但他使用了“土地補償費”這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的法律專有名詞。赫山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説,“土地補償費”是特指“對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消滅後的補償”,受益主體不是單個農戶,而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所有具有成員資格的人。正因為如此,承辦法官便認為當事人的訴訟主張不當,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持。“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應當向當事人提醒。”該負責人解釋,法官有這個職責。經檢察機關抗訴,省高院依法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赫山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隨後,赫山區法院作出判決,根據曹長安被佔用林地的比例(70%),判決趙家塘村委向曹長安支付土地租賃費29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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