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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銷售人員誤導兩次或將被取消執業資格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7日 0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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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範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活動,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監會日前起草了《人身保險業務經營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保險銷售人員違反銷售管理規則的,由保監會及派出機構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銷售資格。

  針對銷售誤導這一頑疾,《徵求意見稿》特別強調,保險公司應加強對保險銷售人員的後續管理,完善退出機制。同一銷售人員被中國保監會、其他外部機構或保險機構查實存在兩次或以上銷售誤導的,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委託其開展業務,取消其執業資格。由於銷售誤導被保險公司清退的,應當在保險行業協會網站公佈其姓名及資格證書編號,其他保險公司也不得為其辦理執業資格,委託其開展業務。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加大了對直接負責人、高管人員的法律責任追究。如保險機構違反本規則銷售管理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機構及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電銷擾民問題,《徵求意見稿》規定,對明確拒絕接受電話銷售的客戶,應錄入禁止撥打名單,6個月內不得再次撥打。此外,保險公司應當制定統一規範的電話銷售用語,建立電話錄音監聽和自查制度,監督電話銷售過程中銷售用語使用情況,監督是否存在違反有關規定的銷售誤導、欺詐行為。

  在銷售資質方面,《徵求意見稿》對投資連結保險和變額年金保險銷售做出特別規定。相關人員應當擁有至少一年的長期人身保險産品銷售經驗,銷售前在保險公司接受過專項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法律法規、業務知識、銷售技能、誠信教育等。在銀保渠道,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和商業銀行總行統一簽訂代理協議,或者至少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授權其省級分公司和商業銀行的一級分支機構(含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分行等)簽訂代理協議。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以下級分支機構不得與銀行簽訂代理協議。

  除上述規定外,《徵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和人員管理、條款和費率管理、銷售人員的銷售管理、業務管理、客戶服務管理、團體保險特別規定、監管管理、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細規定。6月10日為意見反饋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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