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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消除侵權影響成爭議焦點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7日 0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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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追蹤

  本報記者郭宏鵬黃輝

  本報通訊員元春華謝志國

  今天上午,備受網民關注的江西首例微博名譽侵權案(本報3月21日八版曾報道此案)在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數字法庭進行二審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圍繞“名譽侵權及消除影響範圍”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辯論,整個庭審經過進行了同步錄音錄像。

  2011年12月,《新法制報》記者吳清(化名)在其微博上發表了關於撫州名人雕塑園的帖子,此後,撫州名人雕塑園管理部門的職工楊雯雯在互聯網上發表針對吳清的帖子。12月27日,吳清將楊雯雯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譽權、隱私權,在侵權範圍內消除不利影響、恢復名譽,並在單位官網發佈道歉聲明。此外,吳清還提出了索要“1元精神損失費”的請求。法院一審判令楊雯雯停止對吳清的侵害行為,同時在其微博上刊登向吳清的道歉函,並鏈結到吳清單位《新法制報》官方微博上。吳清不服,提出上訴。

  法庭上,雙方當事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和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均予以了認定。庭審中,雙方就“名譽侵權及消除影響範圍”進行辯論和相互發問。

  上訴方認為,微博並不是一種媒體,它屬於個人的虛擬空間。在微博上發表道歉函,效果等於寫了一篇透明的個人日記,不能要求受眾去微博查詢該道歉聲明。在微博上發表道歉聲明僅是一種道歉,不足以消除被上訴人侵權帶來的不良影響。被上訴人侵權時鏈結了受害人吳清(化名)的同學、同事的微博上及其單位的官方微博,已經在不特定對象和範圍擴大了影響,所以要求對方在上訴人供職的單位《新法制報》上發表道歉函。

  被上訴方認為,其當事人沒有在上訴人單位《新法制報》上披露吳清隱私或對其進行侮辱謾罵等名譽或人身攻擊,沒有在該報紙上實施侵權行為,因此,無需在該報紙上發表道歉聲明。本案中,侵權範圍僅限于網絡,微博也是一個載體,所以,道歉範圍也應僅限于網絡。該方同時提出,目前,無證據證明有多少網民看到對被上訴人的評論,即無法確定侵權範圍大小,上訴方始終沒有提供其受到侵權傷害的程度和名譽影響的範圍。

  法庭辯論結束後,當法官詢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時,雙方當即表示同意。

  在談及調解方案時,上訴方提出,要求被上訴人在其單位《新法制報》或報紙官網上發表道歉聲明。被上訴方代理人則表示,回去和當事人溝通後,再進行回復和庭外協商。

  本報南昌5月1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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