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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以前程擔保”並無不可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6日 1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5月15日雲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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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4日,巧家縣委宣傳部舉辦了“510”爆炸案通報會。在案情通報會上,巧家縣副縣長、公安局長楊朝邦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説:“我可以以一個局長的名義和自己的前程來擔保,趙登用就是此案的嫌疑人”。(5月15日雲南網)

  筆者看到,楊朝邦以局長“名義和前程”來擔保相關結論屬實的説法,引起了輿論較大反彈。質疑、監督公共部門和官員是公眾的正當權利,有關部門也只有直面公眾質疑並通過嚴密調查來消除公眾心中的所有疑團,案件真相才能最終浮出水面。但官員以“前程擔保”所發佈的調查結論屬實,無關調查、取證、分析、總結的查案過程,而只是在後置環節對既有結論表示負責的一個“附件”。

  巧家爆炸案,公眾和媒體先後提出了一些疑點。這實屬正常。因為調查尚在進行之中,連公安機關也尚有一些情況正在求解真相。誠然,公眾此前的有些質疑本是可以避免的。比如,為何不及時公佈錄像?在信息公開方面,除了那些影響破案,可能造成“因細節披露而提供作案教材”、引起當事人家屬精神傷害等負面效果的信息,都應及時向特定範圍人員公開。

  其實,案件調查的方式、過程以及嫌疑人的作案動機等破案的具體關節點都是可以質疑的。但楊局長以“前程擔保”案件階段性結論的真實性,已經無關案件具體過程。這種擔保本身是否可靠,誠然還應該接受上級主管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在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之後還必須接受司法部門的審查,但擔保本身並沒有錯。

  按照常識,官員就應該對事關公共利益、公共事務的言行向公眾負責。如果其言行嚴重失當,理應接受公眾批評以及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換句話説,在主持關乎公共利益的事情時,無論個別官員説不説“以前程擔保”的話,他其實都應該是拿前程來擔保的。對於這種表態,公眾應該喜聞樂見,並期待這種“前程被拿來擔保”更多能落到實處。(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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