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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北京前門行兇致2死14傷被執行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3日 19: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晚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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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歲的張健飛酒後在前門大柵欄步行街持刀行兇,導致2人死亡14人受傷。前天,張健飛被市一中院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張健飛案發前是吉林省永吉縣金家鄉中心小學的職工。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17日晚6點,張健飛酒後在前門大柵欄步行街、糧食店街、六必居旅館等處,無故持刀刺扎路人邱某、歷某等10余人(本報曾報道)。其中邱某被刺中左下腹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歷某被刺中左側腰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外,另有14位路人不同程度地被張健飛扎傷。

  張健飛作案後被當場抓獲。

  據張健飛供述,當天他一個人去了前門大柵欄,傍晚在一個飯館喝了兩小瓶二鍋頭和1瓶啤酒,喝完後他繼續在大柵欄步行街轉悠,有些迷糊的他在與對面走過來的男子碰了一下後,他突然轉身回來,從包裏拿出尖刀扎了那個人。扎完後他就拿著刀往前跑,誰擋在前面他就扎誰。

  司法機關對張健飛進行了精神鑒定。鑒定意見書顯示,張健飛實施違法行為時處於普通醉酒狀態,辨認、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2010年11月8日,市一中院對張健飛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健飛酒後在公共場所持刀隨意刺扎多人,致2人死亡、6人重傷、3人輕傷、5人輕微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性質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

  因此,法院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張健飛死刑,同時賠償各被害人以及各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共計105萬餘元。

  張健飛上訴後,市高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了張健飛的死刑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了對張健飛執行死刑的命令。前天上午,市一中院對張健飛驗明正身後,將其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編輯:蔡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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