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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工作規程》實施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3日 15: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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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爾濱新聞網訊(記者陳程)記者從日前召開的哈市房屋徵收工作座談會上獲悉,《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工作規程》已于近日實施。

  根據《規程》,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依法選擇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並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滿後,應當將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提供的分戶評估報告轉交給被徵收人。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告知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規程》明確,除政府對用於産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定外,應當以評估方式確定用於産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的價值和政府提供的産權調換房屋的地點、位置、面積、價值等,告知被徵收人供其選擇。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商談房屋徵收補償事宜,達成一致的,簽訂補償協議;達不成一致的,應當與被徵收人商談不少於三次。被徵收人不能參加商談的,可以由委託代理人參加商談,但被徵收人應當給委託代理人出具授權委託書。《規程》要求,徵收補償決定不能存在下列情形: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産經營條件沒有保障;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超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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