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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招標“幫忙” 正處級幹部落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2日 1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時間網-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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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原廣東醫學院人文與管理學院黨總支部書記廖某峰受賄二審案,昨日在市中院牛山審判庭公開審理。此前,一審法院認定廖某峰先後收受勞某的賄賂款20萬餘元,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昨日二審當中,兩上訴人齊齊翻供,表示其中一筆19萬餘元的款項,是借款不是行賄款,上訴人與公訴機關就這一焦點展開辯論,法院並未當庭宣判。

  案件

  收受賄賂一審被判5年半

  上訴人廖某峰原是廣東醫學院人文與管理學院黨總支部書記,屬於正處級幹部。市第一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認定,2005年初廣東醫學院東莞校區第二飯堂對外承包項目進行招投標,廖某峰時任廣東醫學院財務處處長,是招投標小組的評委之一。

  案件另一上訴人勞某以化州市富爾達大酒店的名義參加投標,勞某希望廖某峰在招標過程中幫忙,讓富爾達大酒店中標,並叫廖某峰幫他跟其他評委“打招呼”,承諾會“好好感謝他”。於是,廖某峰就先後介紹勞某認識了多位評委。在開標之前,勞某分別向廖某峰和招投標小組另外一名評委送了1.5萬元,幾位評委均表示盡力幫忙。2005年6月,富爾達大酒店中標。

  到了2007年11月,廖某峰想在東莞大嶺山鎮買一間商品房,房子的首付款是197360元,廖某峰向勞某提出自己“不夠錢”,所以希望勞某幫忙“解決資金問題”。勞某在11月底通過富爾達大酒店的賬戶轉賬,幫廖某峰付清了房子的首期購房款。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據他們所認定的這些事實,于去年11月判決廖某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勞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判決後,兩名被告均不服並提起上訴。

  上訴人

  19萬餘元是借款

  在一審庭審中,廖某峰和勞某對法院的認定並無異議,廖某峰還因自首和退贓得到了從輕處罰。然而,在昨日的二審中,兩人卻齊齊翻供。

  廖某峰對收受1.5萬元賄賂沒有異議,但卻堅稱商品房首付的197360元不是賄賂款,而是借款。

  廖某峰代理人稱,2005年在廣東醫學院食堂招投標中,廖某峰確實為勞某提供過幫助,勞某也給過廖某峰1.5萬元的感謝費,而且後來兩人還合作經營其他學校的食堂,包括2007年廖某峰從勞某手中接手一學校的飯堂,讓廖某峰從中賺了些錢。勞某不可能再而三地給廖某峰感謝費,並且一次竟然有19萬多元。

  勞某的代理人同樣認為,這19萬多元是借給廖某峰買房的首期款,是借款不是行賄款。

  公訴機關

  證據顯示19萬多元屬賄賂款

  公訴機關認為,這19萬多元不是借錢,而是賄賂款。

  根據本案證據證實,勞某就是因為廖某峰的幫忙,才幫廖支付購房的首付款。在偵查階段,廖某峰有過10次的筆錄,都能證實廖承認收受賄賂的犯罪事實,細節清晰,而且上述供述能與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所有的筆錄沒有修改過的證據,不存在偵查人員誘供、欺騙的行為。整個筆錄過程均有錄像,錄像顯示沒有偵查人員存在誘供、欺騙的情況。

熱詞:

  • 廖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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