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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前門血案兇手執行死刑 酒後砍人致2死14傷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2日 0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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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張健飛受審

  曾在前門大柵欄步行街酒後持刀行兇,造成了兩死十四傷的張健飛,昨天上午被一中院押赴刑場執行死刑。2010年11月8日,張健飛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一中院一審判處死刑。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了張健飛的死刑判決。

  沒有任何認罪供述

  張健飛今年50歲,吉林人,捕前是吉林省永吉縣金家鄉中心小學的職工。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17日晚6點,張健飛酒後在前門大柵欄步行街、糧食店街、六必居旅館等處,無故持刀刺扎路人邱某、歷某等十余人。其中邱某被刺中左下腹部,傷及左側髂外動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歷某被刺中左側腰部,傷及脾臟、胰腺及左腎,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有十四位路人不同程度地被張健飛扎傷。張健飛作案後被當場抓獲。

  定罪危害公共安全

  張健飛被抓獲後,司法機關專門為其進行了鑒定。北京市公安局法醫精神病學鑒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證明:被鑒定人張健飛實施違法行為時處於普通醉酒狀態,辨認、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一中院審理後認為,張健飛酒後在公共場所持刀隨意刺扎多人,致二人死亡、六人重傷、三人輕傷、五人輕微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性質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2010年11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經過開庭審理此案,認定張健飛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其死刑,同時賠償各被害人以及各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共計105萬餘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了對張健飛執行死刑的命令。昨天上午,一中院對張健飛驗明正身後,將其押赴刑場執行死刑。晨報記者 何欣

  ■案情回顧

  酒後持刀見誰扎誰

  2009年,張健飛離開家來到了北京,住在甘家口附近的一家旅社。期間一直找工作,但無奈始終沒有找到。

  2009年9月17日傍晚,張健飛來到一個東北飯館吃飯。“我記得好像是喝了兩小瓶二鍋頭和1瓶啤酒,然後就繼續在街上逛。”喝得有些迷糊的張健飛與對面走過來的男子無意碰撞了一下後,張健飛突然轉身回來,從包裏拿出尖刀,拽下包裝盒,從後面扎了那個人的下身。扎完後,張健飛拿著刀往前跑,誰擋在他前面就扎誰。“我覺得他們眼神不對勁,都瞪我,我這火氣就上來了,膽子也大了,什麼也沒想,腦子一片空白。”張健飛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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