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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男子殺人潛逃十八載 終入法網判十年徒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20: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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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成都5月10日電(何璧杉 記者 安源)10日,記者從四川內江市東興區法院獲悉,內江市東興區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一起故意殺人案,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武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經審理查明,1993年10月28日下午,東興區勝利鎮前進村支書張世忠與八社社長王化久等人到被告人張武家向其收取未按時繳納的農稅提留款,當張世忠叫張武的哥哥張文(1994年已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交納遲納金20余元時,張文認為沒到期限併為此發生爭執持刀對其威脅,王化久等人索要款未果。次日,張世忠等人向鎮幹部彙報了此事,鎮幹部與治安員等一同前往張文家對其做思想工作,但張文避而不見。晚上十時許,張文攜刀尾隨王化久,被告人張武跟隨到現場,張文攔住王化久後用刀向其砍去,王化久掙扎跑入紅苕土裏,張文追趕的同時還叫被告人張武上前幫忙,張武遂上前將王化久按住,張文用刀刺王化久的頸部,致其頸部總靜動脈橫斷大出血,扼壓頸部遂即死亡。後張文和被告人張武扯一些紅苕藤掩蓋其屍體,畏罪潛逃。直至2011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張武在寶興縣穆坪鎮北街被寶興公安局刑警大隊抓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武夥同其兄張文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武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屬於從犯,比照主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武到案後,多次供述其案發當時在場並應張文的要求去實施了幫忙“按住”王化久的行為,案發後共同潛逃,被告人張武的供述與張文供述的經過及其他間接證據能夠相互印證。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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