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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防止職場性騷擾還有太多事要做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14: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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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發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如未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職場性騷擾,就要負法律責任。筆者認為,此舉無疑是巨大進步,但以為消除職場性騷擾因此指日可待,則十分不靠譜。

  2005年《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2010年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對防止性騷擾女員工作出了前所未有的細化規定,轟動一時。然而,現實如何?據2010年6月1日新華網稱,中國社科院的一項調查顯示,在三資企業中,有40%的女員工遭受過性騷擾;在服務行業中,有高達70%以上的女員工遭受過性騷擾;據今年3月公佈的第三期廣東婦女社會地位調查,在廣東,有81%的當事人遇到直接性騷擾(肢體動作)時會阻止,但沒有人選擇司法投訴。期望立法一齣即立竿見影,太不靠譜。

  實踐中,當事人投訴普遍存在取證難、立案難、賠償難等等太多的難。2009年盧小姐因被主管多次性騷擾,怒將主管和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兩被告向其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2010年3月,廣州蘿崗區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盧小姐精神損失3000元,但不支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此案引起社會各界、特別是法學界高度關注,被稱為職場性騷擾首宗勝訴案,是司法實踐一大突破。然而,盧小姐為此失去了工作,而其所得賠償還不夠付律師費。維權成本太高昂了,因此少有人會像盧小姐那樣訴諸法庭。徒法不足以自行,更何況法條本身還有缺陷。

  事實上,防止職場性騷擾還有太多事情要做。比如,性騷擾如何界定、以什麼案由和標準來立案、舉證責任如何分配、賠償額如何確定等等,需要司法解釋來細化;比如,需要具體明確用人單位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女性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否應當載明防止性騷擾的相關內容等;再比如,媒體要運用話語權大力推動反性騷擾的社會共識,而不是惡意炒作。

  (作者為廣東省婦聯權益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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