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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買饅頭惹紛爭 男子火燒店舖被判12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11: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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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饅頭怎麼賣的?”某日上午,紅旗路市場附近一家饅頭店門前,一個女人向店老闆詢問,“一塊錢四個。”老闆回答。“這麼貴?人家都賣一塊錢五個!”店老闆抬頭看了看面前的女人:“哪兒有一塊錢五個的!”。女人提高了嗓門大聲嚷嚷:“就一塊錢五個,賣不賣?”“不賣,哪兒便宜你上哪兒買去吧!”兩人正吵著,女人的男朋友張某走了過來,看見女友在和饅頭店老闆吵架,不問青紅皂白就對店老闆王某動起了手,王某也不甘示弱,和張某撕打在一起。突然,張某從身上拿出一把刀威脅王某,王某一驚,不敢再輕舉妄動。在大家的勸説下,張某拉著女友離開,走時還留下一句:“今天算你運氣,不跟你計較了!”

  晚上8點左右,回到家的張某躺在床上越想越憋氣,女友受欺負,自己沒能給她出氣,太沒面子了。於是,立即打電話叫了一個哥們兒李某,兩人開車來到加油站,租用了一個油桶,加了半桶油,之後來到饅頭店。張某從車上拿下那半桶汽油説:“你敢讓我栽面兒,就讓你知道我的厲害!”欲點火燒饅頭店,王某和姐姐拼命阻攔,爭執中張某將汽油潑灑在地上及王某姐弟倆的身上,還沒等張某點火,地上的汽油遇明火燃燒起來,火勢迅速蔓延,因事情來得突然,張某和李某也驚呆了,嚇得迅速逃離了現場。

  深知犯下大錯的張某逃到了吉林省集安市,在朋友家住了下來。警方經過深入調查,得知張某逃跑,將其列為網上逃犯,實施抓捕。經群眾舉報,吉林警方將張某抓獲,面對警方訊問,張某如實招認。吉林警方將張某押回天津。很快,天津公安機關也將李某抓獲。

  庭審中,張某雖然對自己為報復他人,租用油桶購買汽油的事實供認不諱,但辯稱自己只是想嚇唬嚇唬賣饅頭的,並沒有實際點燃汽油。張某的辯護律師也辯稱,張某不具有放火的主觀故意,饅頭店的火係汽油遇明火自燃,張某不構成放火罪而是失火罪。

  【檢察官點評】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是指使用各種引火物,點燃目的物,引起公私財物的燃燒,造成一定後果的行為。放火罪與失火罪的界限,區別的關鍵是行為人主觀上對可能發生火災後果的心理態度,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火災,而希望或放任發生,就是放火罪。

  本案的被告人張某對其行為將會造成的後果是明知的,雖然張某供述不是他用打火機點燃的汽油,但張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放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當依法認定為放火罪。我國刑法將放火罪劃歸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因為行為人一旦實施了放火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不僅是針對某一個人的,很可能會殃及無辜,而且還會造成國家或公民的人身及財産的重大損失。就本案的事實看,如果不是公安、消防等人員撲救及時,後果不堪設想。儘管撲救及時,現場還是有二人被嚴重燒傷,特別是王某的姐姐被燒致殘。最終被告人張某被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22萬餘元,以放火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2萬餘元。為一個饅頭釀出如此大禍,他們悔不當初。 (通訊員 張俊玲 實習生 徐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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