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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企業稅前應扣未扣支出准予追補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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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9日從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近日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明確了企業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等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根據稅務總局的公告,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説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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