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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履行合同失職 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0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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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我也是被騙的,但是我也瀆職了,沒有跟蹤投資商資金來源及土地報賬等情況,使得公司蒙受了損失。”5月8日,原江西省某建築公司合肥分公司總經理方某某面對自己的罪行如是説。據了解,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今年4月16日因犯下刑法第167條的“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被逮捕。這是南昌市公安局青雲譜分局第一次以此種罪名逮捕犯罪嫌疑人。

  數千萬元工程委託方為皮包公司

  今年2月29日上午,江西建工某某國有建築責任有限公司法務部的一名工作人員來到青雲譜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報案,稱該公司合肥分公司原總經理方某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導致公司蒙受了巨大損失。

  2007年3月,該公司合肥分公司原總經理方某某在其任職期間與安徽省蚌埠市怡安電子有限公司簽訂了廠房、土建及鋼結構工程等總造價高達4000萬元的施工承包工程合同。根據雙方簽訂的工程合同,該建築公司合肥分公司將立即動手為怡安電子公司施工。可是,5個月過去,委託該建築公司合肥分公司施工的怡安電子公司依舊沒有明確施工方案。這時,方某某感覺到可能被騙。經過核實,曾稱具有雄厚資金的港商投資企業怡安電子公司實際為一家註冊資金僅有2萬元的空殼皮包公司,方某某被騙了。

  建築公司賠償被轉包方85萬元

  被騙後,2011年3月,方某某及其所在建築公司又被一做工程的浙江老闆陸某某告上了法庭。

  原來,在方某某與怡安電子公司簽訂合同後,他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浙江人陸某某,並且收取了陸某某工程保證金95萬元,隨後又將陸某交納的保證金交給了之前與之簽訂合同的怡安電子公司的投資商、自稱是香港人的董某某。方某某被騙,95萬元保證金自然也要不回來,因此,陸某某將方某某及其所在建築公司一併起訴到了法院。根據法院宣判結果,由於方某某沒有認真審核怡安公司工程的真實情況,陸某某所在公司敗訴並支付陸某某85萬元。

  警方希望此案警醒更多建築公司

  警方表示,此次方某某以“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被逮捕,給更多建築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簽訂工程項目的負責人以警醒,一旦因為自己代表公司簽訂、履行合同失職,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67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月8日,方某某坦言,自己的確沒有認真核實怡安公司的實際情況。“當時怡安公司已經在那塊地上挂了自己公司的牌子,我認為如果沒有經過審批,當地政府也不可能讓該公司在那裏掛牌。”但據警方介紹,當地國土局稱根本沒有審批過該項目。

  本報記者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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