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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門失靈壓傷業主法院判物管公司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0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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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幸琦昕通訊員李世寅、潘曉華)業主阿樂騎自行車從自己居住的小區外出,當經過門閘時被突然落下的門閘砸中,阿樂與物業公司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責令中山市某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賠償阿樂損失。

  阿樂:

  物業忽視安全保障義務

  2011年9月3日7時許,阿樂騎自行車從小欖一花園小區外出,在經過3號門閘時某物業公司的保安人員像平常一樣打開門閘示意阿樂通過,在阿樂通行過程中,門閘突然下落,砸中阿樂左前臂,而且門閘砸中阿樂後並沒有停止,直至完全砸在自行車前杠後才停止。事故造成阿樂左前臂挫裂,並留下了明顯傷疤。

  阿樂説,某物業公司未及時救助他,且態度不好,在阿樂忍受劇痛半小時之後才安排阿樂就診。阿樂認為,作為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物業公司有義務保障小區、過往人員的安全,但物業公司對設備的使用及工作人員的管理明顯存在缺失,造成阿樂人身健康受損。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阿樂提出自己的訴求:一、某物業公司向阿樂賠禮道歉;二、某物業公司賠償阿樂經濟損失9913.8元(包括醫療費413.8元、後續治療費1000元、誤工費1000元、交通費500元、營養費1000元、精神損失費6000元)。

  某物業公司:

  意外事件須依法賠償

  某物業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後,公司馬上派人查看阿樂的傷勢,並將阿樂送往中山市陳星海醫院進行治療。事故第二天,公司派專家對門閘進行檢查,檢查後認為門閘並沒有故障,而是因為阿樂的自行車想先過閘,致使自行車輪壓線(一旦壓線,道閘就會自動放下),導致阿樂受傷,並不是公司故意導致阿樂受傷的。公司同意按照法律規定賠償阿樂相關損失。

  法院:

  須賠償1387.6元

  法院認為,阿樂從某物業公司管理的門閘正常通行,卻被門閘砸傷,某物業公司依法應對阿樂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後續治療費、營養費問題,因阿樂未能舉證證明其需要後續治療及加強營養,法院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阿樂要求精神損失費60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阿樂因傷導致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387.6元(醫療費413.8元、誤工費773.8元、交通費200元)。

  法官説法: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廖輝龍認為,本案中小區門閘存在安全隱患,但作為管理方的物業公司未能及時發現並處理好這一問題,應屬於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義務,如果被告積極履行了應負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可以避免或者降低潛在危險發生的概率。當這一隱患導致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時,被告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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