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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店放“開門炮” 老闆被行政拘留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1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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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丁先生:于洪區陽光路附近有一家超市開業,放了一個多小時鞭,110來把店主抓走了。

  (記者 康曉潺 虞祿洋 實習生 張趣)可別小看了“開門炮”!

  “劈、啪……”昨日9時30分許,瀋陽市于洪區陽光路附近一家新開業的便利店門前鞭炮響起,放鞭的正是商店的老闆湯先生。

  湯先生説,放鞭就是為了圖個喜慶,希望商店能紅紅火火。可讓湯先生意想不到的是,鞭炮還沒響完,他就被警車帶走了,原因是其行為違反了《瀋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昨日16時許,記者來到該便利店時,滿地的紅色鞭炮碎片已被物業清理,只有少量的鞭炮碎屑仍留在商店門前廣場上。便利店門前擺放著4個慶典用的粉色花束,幾張 “開業大吉”的紅色大字貼在商店玻璃窗前。

  “新店剛開業,有朋友好心帶著鞭炮來‘助興’……”剛剛從派出所接受調查回來的湯先生坐在商店門前不停地嘆氣,“此前沒意識到燃放鞭炮的嚴重性,下次一定不會犯這樣的錯誤了。”

  19時40分許,湯先生被再次帶到派出所,被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新聞延伸

  2010年1月至今查處違法燃放爆竹案63起

  記者從瀋陽公安部門了解到,2010年1月1日至今,公安機關共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案件63起。

  相關責任人員全部給予了治安處罰,對其中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48名責任人全部予以行政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限放區域內的禁放時段,在易燃易爆單位、防火重點單位、車站等周邊燃放煙花爆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現場秩序混亂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熱詞:

  • 開門炮
  • 行政拘留
  • 便利店
  • 湯先生
  • 派出所
  • 2010年
  • 陽光路
  • 瀋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 燃放煙花爆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