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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名罪犯昨獲減刑假釋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13: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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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院首次公開宣判減刑假釋案件 其中152人今日刑滿釋放

  本報訊(記者王納)昨天,在深圳監獄正航學校禮堂,深圳中院對深圳監獄提請的藍某水等323名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進行公開宣判,323名罪犯全部獲得減刑假釋。其中,2人獲得假釋,2人獲得財産刑減免,152人今天將刑滿釋放。

  交通肇事罪犯獲得假釋

  王某禮曾是交通警察。2010年1月2日晚,王某禮酒後駕駛寶馬小轎車回自己住處。當日21時30分許,當王某禮駕車行至寶安區龍華街道八一路轉往人民路地段時,撞到正在該路段行走的鄒某賢。

  王某禮在發生交通肇事後徑直離開現場。當時經過此地的群眾立即報警並撥打急救電話,鄒某賢經搶救後因顱骨損傷醫治無效于2010年1月5日死亡。

  寶安法院一審判決王某禮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刑期從2010年1月14日至2013年1月13日。執行機關深圳監獄于2012年4月9日提出假釋建議。

  深圳中院審理查明,在考核期間,王某禮獲嘉獎4次、表揚1次。法院認為,王某禮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遂作出裁定:對王某禮予以假釋。假釋考驗期自假釋之日起,至2013年1月13日止。

  搶劫犯獲減免罰金一萬元

  2004年11月,汪某平夥同李浩(已決犯)、李明忠(已決犯)、楊海蓮(已決犯)、廖春初(已決犯)、邱建勇(已決犯)等6人,經合謀後,決定搶劫楊海蓮的男朋友被害人吳某某,並由楊海蓮從吳某某的住處將吳放在家中抽屜內的備用房門鑰匙偷出來交給李浩等人。

  同年11月14日23時許,李浩、李明忠、邱建勇對吳進行搜身搶劫,在吳的住處共搶走人民幣21000元、港幣2000元、佳能A20數碼相機一部、中國人民銀行存摺一本(內有存款人民幣23萬元),並逼問出密碼,後分贓後潛逃。

  羅湖法院一審判處其犯有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刑期從2007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4日,並處罰金20000元。

  中院審理查明,在考核期間,汪某平獲嘉獎1次,表揚2次,改造積極分子1次。汪某其父母屬於村裏特困低保戶,基本沒有經濟來源,無力承擔罰金。

  法院認為,汪某平家庭生活困難,確屬無財産可供執行的情形,且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確有悔改表現,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法院決定對於執行機關的減免罰金刑建議予以採納,遂作出裁定:對汪某平罰金1萬元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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