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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詳解熱點問題:員工集體享受的福利不繳個稅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02: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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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5月7日電(記者 侯雪靜 何雨欣) 是否只要是發給員工的福利,都要納入當月的薪酬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的收入可否由納稅人自己選擇納稅地?收到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記者7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針對近期納稅諮詢服務的熱點問題進行了統一解答。

  是否只要是發給員工的福利,都要納入當月的薪酬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日常生産經營活動中,經常會發生職工福利支出的情況,那麼是否只要是發給員工的福利就要納入當月的薪酬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服務司介紹,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於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的收入可否由納稅人自己選擇納稅地?

  當前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收入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應該在何處繳納個人所得稅?可否由納稅人自己選擇納稅地?

  納稅服務司表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申報事宜。

  收到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該加蓋發票專用章,那麼收到加油站、超市開具的捲筒發票未加蓋發票專用章,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納稅服務司表示,所謂加油站、超市開具的捲筒發票很可能只是銷售水單,不是發票,請到加油站、超市換取發票後,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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